雨花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之案例篇
稿源:综合庭 民二庭
2024-11-29 14:5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般来说,其最终归宿是主体随清算程序的终结而消灭。但在审判实践中,“破产清算”对于部分企业,特别是仍处于营业状态的企业,按照一般的清算程序使企业主体消灭的做法,可能并非企业所愿。另外,因破产清算背景下债权清偿率往往较低,也难以较好解决现有问题,甚至可能造成新的问题,如产生在职员工的失业问题。因此,雨花法院在处理两起涉房地产企业纠纷时,适时引导和推动有意愿有价值的企业进入和解程序,助推债务人与债权人实现双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实际效果。
巧解500万借贷症结,缓房企压力持续经营
因经营所需存在资金拆借,2019年1月3日,湖南A房地产公司(化名,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长沙B公司(化名)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因市场环境变化,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及刘某未按时还本付息,B公司催要无果,于2024年4月到雨花法院起诉。B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危机。
案件承办人刘文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借贷双方均为房地产公司,均具有较大的资金压力,故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他结合双方的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债权,并通过多轮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分步骤还款的调解方案。刘文华法官的解决方案获得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而出借方也在达成调解后及时申请解除了对借款方的财产保全,既维护了出借方的合法债权,也避免了对借款企业过度施压导致企业破产,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清算转和解
企业与职工双赢
2023年11月,长沙C房地产公司(化名)因未能支付职工工资或离职经济补偿金等,被职工吴某某申请破产清算。我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后,指导管理人积极梳理债权债务,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经管理人梳理,该企业债权人均为职工。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处于营业状态,但暂无主营业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转的资金来源于其母公司。此外,也没有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该公司虽对外投资两家企业,但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两家被投资企业均有正在开发的“保交楼”项目。至此,本案陷入了无法清偿职工债权的境地。
案件承办人章梓良法官考虑到职工债权涉及到群众生存权等基础民生问题,不能“一破了之”,尝试从和解角度着手开展工作。经与该公司及其母公司相关代表多番沟通,发现公司方面亦有通过和解保留公司主体的意愿。随后,管理人在逐一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与公司方面达成了和解的意向。随即,该公司向雨花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转和解的申请,以及和解协议草案。
2024年7月,雨花法院受理该申请,案件由此转入和解程序。根据和解协议草案,第三人自愿为该公司代付和解资金。全体债权人经审阅,一致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第三人亦及时支付了全部和解资金,和解协议即时执行完毕。至此,长沙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和解告终。
【作者:】 【编辑: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