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陈金磊 长沙报道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消费者权益日。为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近期典型案例四则,涉及装修偷工减料、食物吃出异物、私单消费维权、“闲鱼”交易维权等常见消费纠纷。
案例一
“平替”装修材料,法院判处“退一赔三”
小王装修房屋,向某家居商行订制全屋家具,约定面板要使用某进口品牌板材。现场安装完成后,小王对产品质量产生怀疑,后核查发现实为国产欧松板,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行冒用普通欧松板代替进口品牌供货,直至小王主动发现,应认定构成欺诈情形。同时,争议板材主要使用于柜门、见光面、开放柜等家居日常功能区域,在价格上占较大比重,对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难以通过修理、更换或减少价款方式解决,故应全部拆除并全额退款约5万元。
小王诉请三倍惩罚性赔偿,合法有据,应赔偿约计15万元。
法官提醒,装修类合同的格式一般都比较简单,很多是手写清单,磋商时也不甚严谨,消费者应注意在合同中标注品牌信息或具体质量要求。
某些店铺门牌与广告标注为知名品牌以吸引消费者,但实际经营多个品牌,同时还会自行定制产品,销售时声称知名品牌但单据中又不明示品牌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所购为品牌产品,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情形下,可以认定构成欺诈。
在司法实务中,全屋定制产品只要关键材料或关键部分构成欺诈,如果相应材料影响装饰装修整体效用,则可全部退货,如构成欺诈则应予以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
夜宵里发现一根头发,法院判处“退一赔十”
小李于某摊位宵夜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一根长头发,当场与老板交涉无果,于是报警并投诉,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举证情况以及其前后行为,可以认定头发源于摊位的食品生产与配送行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食品中混有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支持小李退款以及十倍惩罚性赔偿(最低1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消费过程中发现食品问题,往往具有突现性或滞后性,譬如吃到嘴里才发现异物、买回家才发现过期、打开后才闻到异味等等。食品加工与配送过程非公开且多有包装,就餐过程也有多种因素介入,环境因素较为复杂,消费者往往对事件来龙去脉举证困难,此时应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举证责任。
日常饮食、网络配餐消费金额往往较小,商家多为小本生意,对于最低1000元赔偿无法接受。此时严格适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以强化源头治理,加重违法成本,肃正行业风气。
另外,对于食物中出现毛发、沙粒、塑料等现象,不宜认定为日常可接受范围,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较为严格的标准,认定掺杂异物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坚持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首位理念。
案例三
在商场“走私单”受骗,商场无需赔付
小张在某建材商场购买床铺,扫码将钱款付至商户经营者个人账户,然而没能实际收到货物。再次前往商场询问时,发现商户已经关门、经营者不知去向,遂将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商户交易虽发生在商场内,而且采用商场合同样本,但合同约定与现场告示均有提示“采取统一收银、禁止场外交易”。所以,商场对小张不产生先行赔付义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商户于商场分租门面或摊位进行经营,商场往往为吸引顾客消费,推行先行赔付措施,但顾客应当遵守这些前提要求,避免私单交易,从而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此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但也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交易审慎要求。
案例四
二手平台做生意,也有“经营者”义务
秦某于闲鱼平台开设交易账号销售当地特产,小陈向其购得鹿茸血酒与鹿鞭酒。到货后,小陈发现瓶身只印有品名,和“鹿场专供”字样,礼盒内也没有商品标签,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虽是闲鱼二手平台销售者,但根据账号宣传、实际销售以及交易沟通过程,相对于处理闲置用品的普通用户,更加符合经营者身份。秦某自述货品来源无从核验,不能免除相关法定义务。
根据《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结合始终作为酒类推介情节,秦某所售商品应受《食品安全法》约束,然而商品没有涉食品安全的标签内容,小陈诉请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诸多互联网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闲置物品交易服务,部分网络用户会上传商品销售信息,一旦呈现常态化、规模化、商业化,将会被认定为具有“经营者”身份,从而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
以秦某为例,售卖初级农产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