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爱文、曾检强与被执行人唐光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爱文、曾检强向本院申请将其部分案款支付至案外人汪石河银行账户,金额分别为22863.73元、20617.78元。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示后三日内与承办法官联系(兰法官,18874716279)。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上述款项将予以发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