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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三个规定”,坚守司法初心有问必录    应报尽报
  发布时间:2023-11-28 11:42:34 打印 字号: | |

请托说情、干预插手,切勿开口

了解过问、监督关注,一律登记

 

一、“三个规定”是哪些?

第一个规定: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个规定:2015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个规定: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哪些?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哪些?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四、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哪些?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违反“三个规定”监督热线:0731-85880720

 


 

责任编辑:黄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