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彭某4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彭某1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彭某在长沙县黄兴镇光达地铁站附近,于2021年12月下旬将重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尚未收取毒资;12月27日将重约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谢某,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2022年1月17日将重约0.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谢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1月中旬将少量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2022年2月15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新星小区南门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尚未收取毒资;2022年1月26日贩卖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谢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11月19日、26日,被告人谢某在长沙县黄兴镇武广新都城小区附近将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彭某1 ,分别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1200元。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谢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嘉园小区地下车库,将少量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成某某,分别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600元。
(三)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8月18日、9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嘉园小区一麻将馆外,将少量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谢某,分别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1000元。
(四)被告人彭某2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2从上线处购入甲基苯丙胺后,次日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西门附近,将重约5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彭某1。
二、裁判结果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彭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彭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彭某1作案工具蓝色“苹果”手机1台、被告人谢某作案工具“荣耀”手机1台、被告人成某某作案工具“OPPO”手机1台、被告人彭某2作案工具“vivo”手机1台,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没收被告人彭某1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 000元,追缴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 600元、被告人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 500元、被告人彭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2 2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郑晶晶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61号2楼蜂巢公寓47号房,以135至138元每支不等的价格,先后7次通过跑腿快递的方式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份的电子烟给违法行为人雷某某。郑某某7次贩卖电子烟给雷某某共计非法获利286元。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郑晶晶两次贩卖电子烟给贺某非法获利共计77元。
二、裁判结果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院党组书记、院长戴智明远程审理贩毒案件
院党组书记、院长戴智明审理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2年至今,我院共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8件,审结32件,占同期审结所有刑事案件的5.19%,其中,审结贩卖毒品罪案件27件4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审结容留吸毒罪案件5件7人,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并处罚金的刑罚。相比较去年同期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105件,减少了73件,下降了69.52%。
2021年7月1日以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以来,氟胺酮、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毒品犯罪案件增多。《公告》发布以后,我院2021年共计审结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犯罪案件10件,含氟胺酮毒品犯罪案件4件。2022年审结甲基苯丙胺类(冰毒、麻古)毒品犯罪案件6件、氯胺酮类毒品犯罪案件1件、氟胺酮类毒品犯罪案件1件、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犯罪案件28件,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犯罪案件已经成为毒品犯罪案件的占比第一。
在我院2022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在审结的32件48人毒品犯罪案件中,年纪最大的73岁,年纪最小的18岁,25岁以下的17人,平均年龄25.43岁。
在我院2022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非“面对面”毒品交易方式呈扩大化趋势。其中,利用邮寄快递贩卖毒品案件1件、利用同城跑腿服务方式贩卖毒品案件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