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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6 14:47:30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20203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 移,现就调整你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 准问题,通知如下: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 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 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010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责任编辑:蒋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