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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亲疏于管教,法律终会代替父亲的位置
  发布时间:2019-06-24 11:34:5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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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书中的父亲

“我买几个橘子去,你就在此地,不要走动。”——朱自清《背影》。这是书中对于父亲形象的经典描写,成年后的我们为那父亲的背影心酸了很多年。

而今,筷子兄弟演唱的《父亲》让天下的儿女都泪眼迷蒙。父亲的爱,如山亦如海,深重而广博。今天是父亲节,本想写一些甜蜜的、温馨的、充满爱与感激的祝福与文字。但,对于父亲来说,那是远远不够的。父亲,在我们的成长中肩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他们的爱是多维度的。

 

本期特邀雨法法学咖啡馆的雨小欣,与您聊聊“书”中的父亲——这“书”不是普通的书,而是法院的裁判文书。文书,连带着生活,甚至是生活的艰辛、曲折和矛盾,我们所选择的文书中几位父亲不尽相同,一起来体会父亲们的爱与忧愁吧。

 孙悟空是没有父亲管的,但是会有管他的五指山。 我们不知道孙悟空在五指山下会不会懊悔自己的无法无天,但希望孙某果再次身陷囹圄时,会反思自己对法律的漠视。

Part 1孙某果:父亲的毒爱

父,甲骨文字形,象右手持棒(斧)之形。意思是:手里举着棍棒(斧头)教子女守规矩的人是家长,即父亲。如果父亲疏于管教,法律最终会代替父亲的位置。——这是孙某果案中发人深省的教训。

孙某果事件令人发指。回顾他的罪恶之路,父亲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他父亲是谁不是最重要的,他父亲是如何用爱育出了恶果才是值得全天下的父亲深思和引以为戒的。  

      1994年,孙某果因强奸犯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也许这一时的失足,在经历失去人身自由的改造后,孙某果能够重新步入社会,堂堂正正做人。

孙某果也确实重新步入了社会——那是他的母亲、继父以“爱”之名,用违法手段让孙某果逍遥法外。持着这份毒爱,孙某果恶贯满盈,1998年因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行为,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然而孙某果的父母还在继续用错误的方式“爱”他。孙某果提前出狱了,他仍是那个让人听了名字就心惊胆颤的恶人。但是这一次,他扬名了。这个名是恶名、是骂名,最终也将以罪名划上等号。 


                         案件进展

全国扫黑办已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消息,将云南孙某果案列为重点案件,由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全国扫黑办大要案督办组已于6月4日进驻昆明,将督促云南省有关部门依法加快孙某果案办理进度,切实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2、0.5%的父爱

 

小丽,我亲爱的孩子,物质生活条件从来不是爸爸对你全部的爱!希望有一天你能真正懂得

小丽现年19岁,大二在读。多年前,她父亲出资购买了一套大户型长沙名校学区房,产权归父亲和小丽共同所有,其中小丽占99%的份额,父亲仅占1%。后来,父母离婚,母亲带小丽离开长沙回老家生活。2018年,刚满18岁的小丽就以其与父亲关系不融洽、该住房为其唯一住房为由,向雨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官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小丽有权主张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但法官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法官基于以下考虑:1、父亲购房时,小丽未成年,他赠与小丽房产是爱的体现,中国讲究孝道,子女应当学会感恩,善待父母;2、小丽目前尚无经济来源,在产权分割后没有支付给父母相应对价的经济能力(该房现市值数百万元);3、该房屋多年来的高额租金一直归小丽母亲收取和支配,小丽考入长沙的高校后,又与母亲搬进该房居住,父亲虽持有0.5%(夫妻离异共同财产分割后)的份额,但从未对小丽的使用权造成伤害。小丽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父女双方矛盾特别尖锐,究竟这位父亲为何坚持他的0.5%呢?

谜底,父爱深沉

重审法官经过深入的调查了解,本案中的父亲痛心地陈述了不愿放弃0.5%房产份额的真实目的:自己曾经是个乡村苦孩子,发奋读书考上大学、成为人民教师终于跳出了“农门”,后因业绩突出被调到了长沙的中学名校。他希望女儿也留在长沙学习、生活和工作,所以节衣缩食为女儿买了这套房。为了避免小丽在一时冲动之下将房产卖掉,所以他当年特意留下了“1%”作为牵制,他希望女儿永远保有这个“窝”作为安身立命之所。

尽管从业数十年,办理过几千件案件,面对如此缜密的父爱,承办法官依然为之动容。经过慎重考虑,他认为小丽作为按份共有人虽然根据法律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舍弃人情仅根据冰冷的法律判决,不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同样,小丽父亲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但小丽已经成年,法律赋予了她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

最终,通过法官积极沟通、智慧的引导,双方抛开敌视,真诚对话,终于达成了调解:1、父亲自愿将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无偿赠与女儿;2、如女儿转让该房屋,则女儿应在转让后支付父亲20万元。

父女二人在雨花法院调解室,痛哭中签字、拥抱。


法条链接      

(一)关于共有物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二)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都提到要“遵守社会公德”。其中就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与伦理关系。良好的家庭关系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传家之宝。法院在定纷止争时,自然不能脱离公序良俗原则。

3、小嘉呐喊:爸,我不是累赘

 教育学家说孩子出生时都是天使,可总有父母抱怨自己的孩子是魔鬼。

俗话说严父慈母,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父亲和母亲的角色并不完全一致,两者不可或缺。婚姻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常出现两种极端,争夺得特别厉害或者互相推诿。

 

      夫妻离异,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怎么办?

 小嘉今年初三,是个正值青春叛逆期的男生。

       父母离婚之后均再婚,各自都再生育了孩子。小嘉似乎和他的名字一样是个“plus”,在哪边都是“拖油瓶”。

      小嘉自两岁开始一直随母亲在株洲生活。他一天天长大,母子关系却日益紧张。母子多次发生严重冲突,例如小嘉几次将母亲反锁家中,导致母亲拨打110报警。这时,母亲想起了定居长沙的前夫,小嘉的生父。

     “坏孩子”似乎谁都不想要——母亲认为,青春期的儿子由父亲教育更好,自己的再婚家庭、再婚子女负担太重,已无暇、无力管理叛逆的小嘉。她想将儿子交由父亲抚养,以请求变更抚养权诉至雨花法院。

       而小嘉父亲(生父)则辩称,儿子一直由母亲在株洲抚养,且现在父亲定居长沙,小嘉即将中考,学籍问题无法解决,且小嘉曾表示不希望转学长沙。所以父亲拒绝把小嘉接到身边抚养。

 

       在了解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后,法官询问了小嘉的意见。小嘉明确表示希望能继续和母亲生活,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法院认为,出于尊重被抚养人意愿、有利于其学习、成长的角度,小嘉仍由母亲抚养为宜,驳回了原告(小嘉母亲)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官视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子女是否乖巧、是否优秀、是否听话而改变,遇到困难和问题就相互推脱绝非合格父母之作为。

 

被告作为小嘉的父亲,也应当协助原告教育小嘉,并在教育和探望小嘉的过程中,主动与原告一方沟通,更应对原告的付出给予尊重与理解。双方在子女成长教育问题上应增进互通,提高共识,共同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雨小欣说

在所有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涉及到人身权利的总是很难。法院可以帮忙草拟道歉信,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发布,可是却很难让他亲口说一声对不起,遑论真正地让他感到愧疚和抱歉。法院可以每月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抚养费或赡养费,但是却很难做到每个月都陪他去探视子女、父母,遑论真正地修复父子亲情。

阿拉丁的灯神也不能让一个人爱上另一个人,法律又怎么可能是万能?

趁现在,父母还在,多花一点时间去陪伴他们;趁现在,子女还小,多尽一点力让他们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蒋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