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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游乐场玩耍,注意安全哟
  发布时间:2019-06-24 11:20:2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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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六一儿童节恰逢周末,爸爸妈妈可以陪伴小宝贝在游乐园、景点愉快的度过节日。小编也温馨提示,各大公共场所人员密集的节假日,也是未成年人侵权事故的高发期。雨花法官讲师团在此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个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侵权的典型案例,听听雨小良的法理解析,来吧!社会与家庭,我们一起用心呵护孩子。


在公共场所被侵权,怎么办?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参与活动的机会不断增多,如在商场购物、在车站搭乘交通工具、在游乐园等娱乐场所进行游玩等。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侵害之后,家长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重现


      KK游乐园(化名)开办了蹦床游乐项目,并在客户信息登记表、会员卡以及游乐场馆内均进行了安全须知的提示和告知,包括蹦床活动存在一定危险性,建议年龄10岁以下儿童必须有一位家长全程陪伴监护;请勿在蹦面上坐卧或平躺,请勿多人共用同一蹦面等。五岁的乐乐(化名)使用了游乐场馆的会员卡,在其母亲的陪同下进入蹦床公园游玩。蹦床内游客较多,乐乐游玩的蹦面存在多人共用的现象。乐乐在蹦跳落地过程中不慎将左腿摔伤。乐乐受伤后经治疗,花费医药费不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乐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KK游乐园向其赔偿所有医药费。


裁 判 要 旨


1、乐乐是否可以主张KK游乐园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KK游乐经营的反弹蹦床公园游乐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KK游乐园对于游客较多,一个蹦面多人蹦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并未及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乐乐父母是否具有过错?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乐乐为五岁幼儿,其所参加的是存在一定危险性的游乐项目。乐乐父母并未对乐乐的安全尽到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监护不力,也是乐乐受伤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由于KK游乐园与乐乐父母均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院酌情认定KK游乐园对已所受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雨小良#法理释明


公共场所发生侵权事故的,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该条款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公共场所如何界定?


公共场所,即在营业时间内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其从事社会活动的场所。《侵权责任法》直接列举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除此之外,还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列举的二十八类场所,可资参考:(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本案中,游乐场在空间上具有开放性,其游玩者具有不特定性,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因而属于公共场所的一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场所若处在非营业状态,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则应当属于非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理解?   


      对于公共场所具有实际控制和管领效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保护所有进入该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包括其自身必须提供合适、安全的设备、服务,消除不必要的风险,对必要的风险进行提示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小明在商场内购物,因商场保洁人员打扫卫生而地面积水湿滑,导致小明摔伤,则商场应当赔偿小明所受到的损失。


     安全保障义务系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强制义务,而不问他人是否与管理者通过一定的行为发生了法律关系如发生购物、存钱等交易关系,还是仅仅进入了公共场所的空间而不与管理者发生法律关系。其言下之意就是,即便是因穿行需要而进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亦需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他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方式应当是正当的、合乎情理的,换言之,是在管理者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否则管理者无需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KK游乐场方作为蹦床游乐设施的管理人,在客户信息登记表、会员卡以及游乐场馆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提示,要求禁止多人共用同一蹦面。可以认为,KK游乐场已经预见到多人共用同一蹦面导致受伤的高度可能性,而在发生了乐乐与他人共用同一蹦面的情形之后,KK游乐场未能及时制止,消除风险,导致乐乐跌落摔伤,KK游乐场因此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3、父母(监护人)的义务:


     未成年人心智、身体发育尚未健全,不能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和认知事物,故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加以合理的引导、控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止损。


     本案中,乐乐父母作为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甲公示的安全须知事项,却仍允许乐乐从事与其身心发育情况不相称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蹦床活动,并不及时制止KK游乐园禁止的乐乐与他人共用同一蹦面的行为,应当预见到乐乐可能受伤的后果,故乐乐父母对于乐乐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雨小良说: 儿童节来临,希望各位家长都能够从前述案例中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在公共场所中切勿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尽量不要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活动,严格遵守商家、管理者发布的安全须知,防范于未然。若损害发生,则应依法维护权益。



 
责任编辑:蒋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