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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拒执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6-07-12 15:36:0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11刑初32

(前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演元、周四华、周润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演元、周四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润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四华、周润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演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6日起至201685日止)。

二、被告人周四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润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具体刑期见本院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

人民陪审员      王梅婷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