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加强规范化建设操作细则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6日起实施)
一、文书送达。
执行文书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失信决定书等必须送达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结案文书等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关于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现对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明确如下。
1、直接送达。对非本人签收时,必须具备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资料并附卷;
2、邮寄送达。一律参照审理阶段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或审理阶段推定的地址进行送达;如采用邮寄送达,必须使用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一律必须打印邮件送达详情或将邮单回执入卷;
3、公告送达。对于执行依据系公告送达的,执行文书必须采用公告送达。对执行通知书等的送达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承办人必须对张贴公告送达的方式拍照入卷;对处置财产的重要文书必须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登报情况必须入卷;两种公告模式均应在数字法院系统办理剔除执行期限;
4、留置送达。对当事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可采用留置送达,进行留置送达时需有基层组织代表在场见证或用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入卷。
二、执行措施
1、强制裁定书。强制裁定书中需要计算利息的,要求执行人员利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并将计算软件的公式截图入卷。
2、网络查控。执行人员对自身承办的案件必须使用自有查控账号进行查控,网络控制及扣划的审批必须确保各组组长与组员对应。执行人员在案件受理后5日内做出强制裁定书并上报网络查询,经查询存在财产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控制。
3、司法拍卖(房产)。
(1)案件立案后30日内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查封,对首轮查封的随后30日内作出查封公告,张贴查封公告于相关房产,拍摄照片或视频入卷,对无人居住的情形应张贴封条。查封公告应涵盖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主张权利等内容。
(2)对在诉讼阶段已经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查封手续的,在立案后2个月内完成查封公告的张贴。
(3)对符合评估拍卖条件的房产,应当在张贴查封公告后五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告知其如需启动应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的书面申请,收到当事人的评估拍卖申请后,执行人员应当在5日内移交司法技术室,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办理相关手续,确认司法技术室在数字法院系统进行签收。严禁为规避案件执行期限,虚假提交评估拍卖的情形。
(4)房产评估过程中,对于随附装修及附属设施的房产应明确涵盖于评估报告中的财产的清单,执行人员应当与评估人员一同查看房屋现状(含房屋所欠水、电、物业费金额,有无租赁关系等),记录详情并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入卷。
(5)评估报告出来后,应在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在数字法院系统进行签收。
(6)评估报告生效后以当事人申请7日内应作出拍卖裁定书,移交司法拍卖,移交拍卖的时限要求参照第(3)条的规定。对即将拍卖的房产原则上要求先腾房后拍卖。拍卖裁定书应当载明拍卖房产的详细情况,如根据实际情况不适宜腾房的,应经局内讨论通过,讨论记录应附卷,并在拍卖公告中载明。
(7)确定第一次拍卖时间后,执行人员应当提前10日通知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第二次的拍卖时间参照第一次的通知程序。
(8)确定保留价应根据已知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金额进行确定,不能低于上述费用(相关权利人放弃除外),第一次流拍后,如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应在7日内做出以物抵债裁定书并送达。
(9)第二次流拍后,当事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的,应当在7日内启动变卖程序。
(10)拍卖、变卖成交后,应在15日内作出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完交付手续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房产部门收到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拍卖其他财产的参照上述规定。
三、案款发放。
执行人员在扣划案款或知悉当事人交存案款于院后,应及时和财务对接,确保案款和案号统一,案款到账后15日内将无特殊事由的案款发放完毕。
四、案件报结归档。
1、案件报结。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对于实际未执行完毕或后续事宜未全部完成的案件不得虚假报结。案件结案所上传的结案文书必须为严格按照程序签发完毕的正稿。
2、案件归档。案件归档工作应当日常化,书记员必须确保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局内将会在每月月底通报上个月以前结案未归档的案件,对被通报的将在办案竞赛奖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惩罚。
五、内部监督机制。
1、对于涉诉信访及督办案件。不论大小,均由综合组登记并转交承办人,承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汇报,除交予相关部门外,应将汇报材料副本及电子稿交局内保存。对外汇报材料应经副局长、局长和主管院长审核。对于上述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经局内讨论通过,应予追究责任。
2、对于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一旦作出生效的支持异议人请求的执行裁定书,应提交局内讨论,发现执行员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应予追究责任。
3、关于执行案件执行期限。除系统等客观原因,被其他部门通报超期的案件,局内将通报,三次以上被通报的,年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局内自查。局内发现执行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出现廉政纪律作风问题的,一经查实,年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