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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案件执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4 17:51: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案件执行规定

(本规定自2017516日起实施)

一、立案移交

立案庭立案后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完成案件移交至执行局,接收案件后,执行局必须检查案卷资料是否齐全。

二、案件执行

(一)工作要求。

1、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首先采取强制措施;

2、不得利用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

3、冻结应收账款时必须使用司法记录仪,原则上要求承办法官前往并制作笔录,协助执行义务人不予配合的必须将司法记录仪记载的视频拷贝入卷;

4、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签署保全措施告知书,如当事人不能及时签署,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

(二)保全时限

1、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为市内三条以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并报结;

2、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为市外或三条以上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并报结;

3、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在省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并报结;

4、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准确,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后无财产可供保全,经告知当事人后1日内未提供新的线索的,应立即结案并报结。

(三)在保全过程中发现担保财产存在问题或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等,应及时通知审理庭室承办人或诉前保全负责人,及时纠正。

三、结案要求

由承办人自行签发结案文书,结案时应审核以下几点:

1、结案时必须确保担保财产已经采取措施;

2、所有保全措施必须有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签收记录入卷。

四、奖惩。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报结的,局内将予以通报,承办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报局长同意。

责任编辑: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