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在所有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长沙地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案件中,典型案件类型有:被执行死亡又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导致执行不能、困难企业勉强维系职工基本保障导致执行不能、被执行人生活拮据且患重症无能力偿还导致执行不能、执行标的物灭失或具有重大瑕疵导致执行不能等。
对因执行不能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也不意味被执行人不需要履行义务。当申请执行的条件重新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下面二起案件就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1、彭某、陈某申请执行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5年,申请执行人彭某、陈某之子在被执行人胡某所开的招待所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双方因赔偿纠纷起诉至本院。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胡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某、陈某赔偿款255150.4元。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被执行人胡某称其在诉讼阶段已筹借了1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原所开招待所已停止营业,现无生活来源,无履行能力。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申请执行人彭某及其代理人周某随同前往。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房屋为两层砖瓦房,系集体土地上房屋且年久失修,屋内较为贵重的物品仅冰箱一台。其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收入来源只有每月两百不到的养老金。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刘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吴某驾驶电动车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湘府路口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双方因赔偿纠纷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判决吴某强支付刘某红赔偿款118097元。2017年5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强2016年9月经医院确诊患有肝恶性肿瘤、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正在治疗、化疗期,医疗费用开支巨大,生活拮据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名下也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法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提出法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即将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