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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缓、减、免交指南
  发布时间:2016-08-02 11:31:04 打印 字号: | |
  1.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 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4、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份;

  2.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上诉案件的原审判决书;

  4.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