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行异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案件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执行异议书及证据材料副本。
(二)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或其他登记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异议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材料的提交应当符合我国关于公证、认证和转递的相关规定。
(六)异议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公证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