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明确诉讼风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减少不必要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原告应当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诉讼请求,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进行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起诉期限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而原告又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六、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伤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七、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八、证人不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九、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十二、未在期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