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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 案 登 记 制
--您必须知道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01 15:25:20 打印 字号: | |
  1、立案登记制的两个重要规定是什么?

  答: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有人说: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立案登记制,这种意见对吗?

  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十八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3.施行立案登记制以后,除诉状外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4.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人民法院是否都应当接收?

  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5.当场立案如何理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6.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7.什么是立案登记制的一次性告知?

  答:《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点第(二)项规定:“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8.是不是所有纠纷均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立案登记?

  答:不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二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9.实行立案登记后,是否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答;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一段:“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段:“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10.施行立案登记制的案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会怎么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11.遇到立案中的违法违纪情形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有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立案登记制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怎么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3.在法定期限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怎么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14.诉状和相关材料补正以后,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期限怎么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15.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案件需要出具法律文书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16.人民法院如何对待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

  答:《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点要求:“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施行立案登记制后,有人虚假诉讼怎么办?

  答:《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五点第一项规定:“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如何保护正常的立案秩序?

  答:《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五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已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施行立案登记制后,想申请诉前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建议采取诉前调解可以吗?

  答:可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四点第一项规定:“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调解。

  20.立案登记制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