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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登记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15:20:07 打印 字号: | |
  为了方便您了解立案登记制,依法行使诉权,顺利参加诉讼,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以及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二、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和申请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三、登记立案的审查期限

  1.对民事、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起诉、自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