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您了解立案登记制,依法行使诉权,顺利参加诉讼,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以及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二、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和申请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三、登记立案的审查期限
1.对民事、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起诉、自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