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音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起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