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各类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及其他起诉材料的要求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原告、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规定须复议前置的,是否经过了复议程序;
(3)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
(4)是否重复起诉;
(5)其他材料及起诉手续是否完整。
3.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条件参照第二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
(3)被执行人收到行政法律文书后签字的送达回证或通过邮局送达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的依据;
(4)经核对无异的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案卷复印件;
(5)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强制执行书后,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