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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官司我该怎么举证?
  发布时间:2016-08-01 15:10:23 打印 字号: | |
  一、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说明不作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3、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⑴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⑵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5、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期限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法律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举证要求 

  1、提出书证或物证的应提交原件或证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2、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提供现场笔录的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3、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证人应当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印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文件。

  4、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用A4纸,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5、提供证据应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四、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和期限

  1、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申请证据保全条件和期限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责任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