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申请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申请书原本和与被申请人人数相符的副本(副本最少应为二份)。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申请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来源;
⑸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复印件(复印件最少应为二份);
⑹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⑺其他证明材料。例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需要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证的证明材料;如果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要求本院管辖的,应当提供财产位于本院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等;
⑻当事人提交申请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本院面签,但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除外。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的证明或经仲裁机构证实仲裁裁决书已送达的送达回证。
6、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需满足下列条件:
⑴申请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⑵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⑶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⑸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⑹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7、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七日内审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