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案件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的案件;
2、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一方在省外的为2000万元以下);
3、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雨花区的案件;
4、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在长沙市雨花区的案件;
5、双方当事人约定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雨花区范围内)的案件,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上级法院指定的案件。
具体案件的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
1、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在雨花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在雨花区的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
1、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在雨花区范围内的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上级法院指定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1、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且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
2.属于我院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属于我院管辖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5.法律规定由法院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⒍法律规定由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