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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价值多元 时代下的法律
作者:李慧  发布时间:2015-08-04 16:59:50 打印 字号: | |
  历史学家修昔底德说:“人类的历史并非在温情脉脉的人道歌声中行进,它往往踏着千万具尸体而前行。”如果说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人也是会犯错的动物,人与人之间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纷争与不和,那么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性亦将长久地存在下去。正如康德所说的,“大自然使人类的全部禀赋得以发展所采用的手段就是人类在社会中的对抗性,但仅以这种对抗性终将成为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为限”。

  人类并非天使般热爱和平,亦非魔鬼般期于毁灭,人类的一点点仁爱慈善之心使社会共同体之形成成为可能,而人类自私自利的本性、人类由始至终所具有的虚荣心又使共同体随时处于裂变之中。人类在和平与动荡中摇摆不定,在稳定与变化中此起彼伏。人类的好斗之心与争利之心使人类冲突不断纷争不休,而人类的宁静平和之心与慵懒怠惰之心又渴望着有个舒适安稳的生活秩序以游戏人间,享受人生的美好与生活的惬意。于是,就需要有这样一种秩序,既能最大限度地容纳每个人的个性,使每个人对每个人之间的对抗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又不至于使社会因为人类的这种对抗性而走向毁灭。“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就必须是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能以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一个社会,那也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康德语)

  人类社会中的这种对抗性,不仅开启了人身上的理性之光,而且点燃了社会中的自由之火。一统天下的单一价值体系在理性与自由的争鸣中分崩瓦解,价值多元的时代降临人世。它的降临预示着色彩斑斓的人类社会将在各个利益共同体的角逐与协力下徐徐而行。不再存在任何单一的价值体系,不再存在任何单一的权力结构,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无限权威。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不同的思想、价值、观念、利益的存在,使任何形式的无限权威都无以自存。

  人的个性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的主张和利益的多样性,价值多元的时代彻底粉碎了无限权威的一体化倾向,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相互角逐,不同的思想情感可以竞相释放,不同的价值诉求可以争奇斗艳。

  当今社会是一个格外开放、格外自由、个性格外张扬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主张,不同的追求,不同的个性。人们的各种利益诉求也有了更多的表达方式,再没有一统天下的单一思想可以完全左右人们,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

  在这里,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体,都可以与他人平等地对话,自由地交流;在这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在这里,法律是自由、平等的人们相互协商相互妥协的结果,法律保护每个人的不同利益,尊重每个人的不同个性。

  价值多元时代下的法律,是平等的法律、自由的法律、宽容的法律。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个性与平等的人格,因为思想和观念之花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才能竞相开放。平等的法律、自由的法律、宽容的法律向人们昭示着:你应如此行事,在选择你所信奉的价值时应尊重他人选择其他价值的权利和自由。
来源:雨花法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