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令
●赏金的比例一般为标的额的5%,最高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法院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悬赏执行”。
●如果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雨花区人民法院近日在执行一件离婚纠纷案时,经申请人申请,发布了“赏金猎人招募令”。这是长沙试行悬赏执行制度以来发布的首张悬赏执行公告。
在电脑游戏和电影里,经常会出现赏金猎人的身影。他们目光锐利,行动敏捷,擅长追踪。但这里所说的“赏金猎人”,是为法院悬赏执行提供“找人”和“找财产”线索的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这次启动悬赏执行,是希望借助社会的力量,破解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
首次推出
雨花区法院首发悬赏执行公告
蔡某与彭某离婚后,被执行人彭某不履行给付小孩抚养费的义务。由于彭某从原公司辞职,也不在原居住地,8月1日,经蔡某申请,雨花区人民法院在彭某极有可能出现的3个地方张贴了悬赏执行公告,并在官方微博上进行公告。
据负责该案执行的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满宏介绍,根据蔡某的申请,凡举报彭某藏匿住处使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赏举报人350元;凡举报彭某隐匿、转移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金额的5%予以奖赏。法院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小孩的抚养费等费用总额只有7000元。可能是涉及的金额不大,再加上悬赏执行是首次推出,公众知晓度不高,截至目前我们收到的有价值线索不多。”吴满宏说,这次在长沙中院指导下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是一种崭新的尝试。
新规出台
长沙7月开始试行“悬赏执行”
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于7月2日出台了《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王力夫介绍,“悬赏执行”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及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状况,使法院无法查找到可执行的财产时,经申请人申请,由法院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发出悬赏公告,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财产执行到案后,由申请执行人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奖金作为奖励。
“‘悬赏执行’的奖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提供被执行人财物线索的,法院执行到案后,按照一定比例,从执行款中扣除奖金给举报人。”王力夫说,赏金的比例一般为标的额的5%(财产变现价值高于申请执行标的额的,按申请执行标的额计算),最高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法院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悬赏执行”。如果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也不能获得奖励。
剑指老赖
有望提高执行案件办案效率
“执行难主要难在找不到被执行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而且这些难执行的案件很多都是小额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很大,困扰着人民法院。”王力夫表示。
据统计,从1993年到2003年,全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从70%降至48%;到2008年,这一数据继续下降至37.6%。而长沙全市已有400余名“老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悬赏执行这种方式,长沙以前也探索过,但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在全国,不少地方法院也在尝试。从外地司法实践来看,悬赏执行可以提高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王力夫说,通过执行悬赏可以引发广泛传播,进而压缩被执行人经济生活空间,实现信用惩戒。
【延伸阅读】
《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摘录
第十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四)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第十一条 依靠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人民法院执行到财产或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可以获得赏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长沙市辖区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书记员、法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长沙市辖区外法院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三)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四)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情形。
链接:http://cswb.changsha.cn/html/2014-08/09/content_1_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