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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曙光、贺玉良、胡喜连、邹鹏、邹林
  发布时间:2014-06-17 14:33:44 打印 字号: | |

 

叶曙光、贺玉良、胡喜连、邹鹏、邹林:

本院受理原告彭雨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