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访问量: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要闻
司法确认新成果: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和解零突破
作者:刘斯羽  发布时间:2013-08-23 19:09: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院司法确认再出新成果,首次确认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和解协议。

  2013年5月4日,郭某驾驶一重型专项作业车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前进华龙大酒店对面巷内路段倒车时,恰遇被害人尹某由西往东行走至此,由于郭某倒车时未及时察明车后情况,以致所驾车尾部与尹某相撞,造成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捕。审查起诉阶段,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尹某家属刘某等四人与郭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郭某向申请人刘某等四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所有费用共计568000元,分三次履行。双方达成协议后共同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我院立案庭经严格审查后认为双方所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案件所处阶段由相应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无强制执行力,约定的赔偿内容不能分期履行,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般只能等到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由刑庭作出附带民事调解书。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引入司法确认程序,法院立案庭、刑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检察院公诉科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提前介入,得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成功的解决了这一障碍。

  与一般当事人和解相比,司法确认的最大优势在于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对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确认提前介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可实现案件分流,减少诉讼环节,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司法确认,引入人民调解力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有效拓宽当事人和解途径;通过司法确认,可以有效督促双方自觉履行,使受害方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和更加切实的保障。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李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