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诉前纠纷解决机制
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朱江梅 胡晖
近年来随着大量纠纷涌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免捉襟见肘,而且不少纠纷涉及到制度性问题,已超出司法能力范围。当司法无力及时充分吸纳化解矛盾时,作为非常救济手段的信(上)访又成了社会重症。司法本应该是吸纳社会不满的机构,结果某些时候却成了不满的制造者。在此背景下,我院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格局大调解格局,创新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连续三年消化了达全院民事案件1/4的矛盾纠纷。
一是建立导诉分流机制。区法院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宣传窗口,发放人民调解宣传册,确立推介人民调解的标准,立案人员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责任明确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在法院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办公室,方便人民调解及时介入。
二是建立资源交流机制。法院积极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供人员、信息、知识、装备等相关支持;推行委托调解与邀请调解制度,根据案情需要,在立案听证、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信访答疑等环节,邀请或委托区社会矛盾联动调处中心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诉讼调解。如我区基础工程公司40名职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白沙纱业部分职工干预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纠纷、民政学院平坟纠纷等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都是通过庭前听证,然后积极向区、市政法委汇报并取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邀请他们参与纠纷的调解,使得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今年,我们还将争取与区信访局、法制办、公安局、劳动局、工会、妇联等部门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和共同调解机制,条件成熟时在纠纷较多的交警、劳动等单位设立巡回办案点,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三是建立支持激励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请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一方面设立快速立案通道,由诉裁调解庭进行快速审查与确认;另一方面减免诉讼费用,通过经济杠杆鼓励纠纷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四是信息共享机制。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人民调解工作室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法院信息系统或存档案卷内的案件信息;利用座谈会、信息报送等方法,加强双方工作沟通,提早了解可能进入诉讼的纠纷情况;对于一些典型意义纠纷,有意识地在诉前或诉中邀请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并加强宣传,提高影响力与公信力。
五是建立教育培训机制。人民法院确定由立案庭负责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员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法院的业务学习,法院主要从人民调解员中选拨人民陪审员,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我们还打算建立调解资源库,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机关干部、基层干部中挑选一批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配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六是建立“社区法官”机制。在以往法官下社区的工作基础上,今年,我们还将进一步推进司法阵地前移,建立“社区法官”工作机制,与相关街道社区联合建立“社区法官”工作室,争取在开展法律宣传、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指导人民调解,帮助处置社区突发纠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门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工作联系,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作者单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