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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本职 发挥优势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1-04-09 21:31:00 打印 字号: | |

建法治湖南,湖南法院怎么办征文

 

立足本职  发挥优势

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刘建军

 

“法治湖南”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如何在“法治湖南”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三项重点工作为抓手来积极推动法治湖南建设,应该是我们的理性选择。  

一、把握“三个冲突”,保持清醒认识

湖南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清醒认识当前社会形势特点以及法院工作特性,是基层法院全力投入法治湖南建设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1、社会变革与司法现实的内在冲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深刻变革和调整,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与此同时,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及期待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现实也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法院的司法管理能力不强,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法院内部不管是审判业务部门还是辅助部门,习惯于采用行政化管理方式,强调上下服从关系和行政等级差别。对运用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监督方式来加强对法院每项工作,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监督和制约上想的办法不多,没有形成一个有效、有序和有力度的内部监督体系。

2、社会理念与司法公信的结构冲突。正如富勒说的那样,“法律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律的本质应该通过适用法律规则,发挥法律规则的指引、评价、教育、强制等功能,使公民遵守法律规则,从而达到一种“人人守法”的和谐状态。但是受制于传统理念,这种和谐状态显然尚未实现。一方面,社会的规则意识淡漠,社会各阶层都通过行政权力、社会舆论、人情请托等各种方式,试图影响司法裁判,法庭成为了权力、关系的角斗场;另一方面,申诉上访率积极攀升,“信法不如信访”,据统计,涉法的申诉上访已经占了申诉上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司法本来是吸纳不满的机构,结果却成了不满、社会动荡的制造者。司法的公信力本来应来自于法院判决的约束力和既判力,即它是一种终局的矛盾解决机制。但是连绵不绝的上方、“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情况的出现显然对司法公信力形成了一种挤压和嘲讽,从而降低了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

3、人民期许与法官表现的现实冲突。由于国情和历史问题所限,我国很大一部分基层法官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学职业教育和培训。从而导致在司法裁判中由于不能专业地适用法律造成群众和舆论对其的不信任。悖论的是,我国年轻法官选拔一般都是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的,走的是一条“从学校到法院”“从学术到审判”的路子,缺乏社会实践环节,他们的裁判结果往往虽然充满“逻辑上的美感”但是缺乏对大局观的把握和对基层矛盾复杂性的清醒认识。另一方面,绩效考核的高要求、持续增加的案件导致长期加班、“招呼案”、“人情案”造成的困扰、社会、家庭、与当事人带来的压力等,损害着法官的生理、心理健康,据我院的一次内部统计,高达80%的一线法官处于生理和心理的亚健康状态。部分法官消极厌战,通过各种手段跳出审判线,更有甚者,如湘潭市岳塘区一位法官,甚至因压力太大无法承受,而选择了轻生。少数法官存在司法行为不规范,特权思想、贪图享受、怕苦怕难思想作怪。在裁判案件时,不能关注现实,关注民生、关注时代,不能把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条文结合起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裁判目标。更有极少数法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声誉。

二、遵循三项原则,确保步调一致

在深入理解社会现实和司法现状之后,我们认为法院系统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法治湖南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以确保工作步调的统一。

1、立足本职,审执工作放在首位。人民法院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审判、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参与法治湖南的建设就是要把三项重点工作结合到法院本职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中立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的特性;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规则、给出裁判结果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行为。因此,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应当注重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尊重司法规律,立足本职,依法行事。法院参与法治湖南建设的舞台,是由法律搭建而成,由司法裁判行为做支撑的,有了这个空间和舞台,法院才能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作用,去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彰显司法权威,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自身的价值。

2、能动司法,适当延伸司法职能。与行政权不同,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被动性,这就决定了司法谦抑性的特征。但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不能固守司法被动性,而对激增的社会矛盾视而不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要求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和高效型司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特质,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适当延伸司法职能,增强工作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提前应对,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善于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做好“规则之治”与“司法能动”的协调统一。

3、为民司法,注重维护公民权益。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应该成为衡量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我们在建设法治湖南的过程中,必须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而不能搞脱离群众要求,只求娱上娱已的“花架子”和“面子工程”。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司法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在建设法治湖南的每一刻都要谨记:法院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三、突出三大优势,致力公平正义

如人们常说的那样:中国法治看司法,中国司法看法院。人民法院在解决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们在建设法治湖南的工作中要努力积极发挥出法院的优势。为此,我院倾力矛盾化解,强调管理创新,聚集司法公信,在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过程中积极参与法治湖南的建设。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确保便民利民护民。为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我们注重突出了以下五个重点:一是强化审判质效管理。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我们都要事先确定各部门的绩效目标,每月将每个部门和每位法官的结案情况、案件改发情况、调解结案情况、信访情况等在本院局域网上排位公布建立申诉审查制度。我院建立了三级判后答疑制度。对于申诉案件,先由原承办人和信访法官一起接待当事人,判后释疑;如当事人仍不满意,依次由原审判庭庭长、主管院长接待,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建立案件回访制度。我院每年选择部分案件,对当事人和代理人、人民陪审员进行回访,要求回访对象对法院的办案作风、办案效率、司法廉洁情况的满意度进行客观评价,了解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并将回访结果纳入到审判质量的评价体系。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行案件讨论制度,疑难复杂或主审法官把握不准的案件,由庭长组织讨论,讨论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审判监督和管理中发现法官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及时组织调研并出台内部指导文件,如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中裁决事项的处理规定》,规范了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三是积极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我们建立了纪检监察提前介入制度,规定案件在送达传票时,必须同步送达廉政监督卡和“五个严禁”监督卡,结案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回收。在办理解除财产保全、发放案款时,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审查后,纪检监察室还要进行廉政审查,询问当事人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有无违规违纪情况,从而确保审判、执行工作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重大环节受到有效监督,防止了违规操作和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坚持从苗头抓起、从倾向性问题抓起,在各庭室设立廉洁司法监督员,建立法官廉政档案,实行由上而下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由下而上的群众评议等方式扩大监督主体。对法官实行警戒性教育制度,将廉政教育和处理问题的关口前移。对群众有反映却一时查不清的,或虽有问题但情节轻微的法官及工作人员,进行警诫性教育,防微杜渐。对确有问题,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干警和经警诫性谈话仍不改正的人员,进行口头警告,警告期间,不能晋职晋级、转正定级。被警告的人员还要在大会上做检查,检查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由于措施得力,我院已经保持了连续23年干部“零违纪”记录。四是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我们制定的《司法质量监督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了一级、二级、三级瑕疵案件的界定和处罚。建立了发改案件的原因分析制度,对被二审发回、改判的案件,采用每案评查的方式,首先要求由承办人自己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写出自查意见,报案件质量考评小组和法官考评委员会讨论,根据承办人有无主观过错及过错的程度,追究不同的责任。同时,我们倾力打造“便民诉讼服务窗口”,通过设立值班法官、发放诉讼指导资料、建立立案监督卡,上门立案等方式,不断丰富便民诉讼举措。每年发放便民联系卡及诉讼指导资料2500余份,进一步彰显了司法为民效果。严格落实诉讼费缓减免政策,设立执行救助基金,确保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优势,注重解决突出问题。我们出台了《关于开展服务项目建设专项审判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主动融入发展改革的工作大局,主动对接全区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主动服务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对严峻经济形势的司法应对工作,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延伸审判职能,开展项目建设法律咨询服务,深入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工地,上门宣传拆迁法律政策,化解拆迁群众的疑虑和犹豫,尽可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做到项目推进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今年来,我院为重点工程上门宣传法律政策,化解相关矛盾纠纷120余次,妥善处理了本区重点项目拆迁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既保证了我区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又维护了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党委的高度肯定;建立了立案预警制度,对有可能引起上访、信访、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有重大不稳定因素的事件以及党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关注的案件,预先做出风险评估。每季度出一期分析动态,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诉讼案件的数据及类型,对矛盾纠纷情况作出分析和研判,使党委政府对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能及时了解,提前介入。建立信息化排除流程系统,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预警跟踪,定时与主管院长、主审法官交流。重点抓好上访老户的稳控工作,到省进京上访的化解率居全市前列,对维稳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推进“社区法官”工作,与街道联合挂牌建立社区法官工作站,将有关司法公开的宣传资料和板报摆放到社区,每月下到相关社区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加大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力度。充分利用板报、讲课、法律咨询和发放诉讼指南、便民联系卡等方式,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宣传法院工作。主动公开法院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公布法院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社会监督。“社区法官”让我们的工作接上“地气”,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服务民众、赢得民众。增强了法院与民众的互信,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3、充分发挥协调功能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近年来,我们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下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引入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力量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建立了诉调对接的四大机制:即1)导诉分流机制:立案前台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接待窗口,专人值班接待并可参与部分案件的立案材料预检;立案窗口张贴调解宣传材料,备置宣传手册随时取阅;明确推介人民调解的案件标准,建立值班法官与立案法官的导诉制度,对于符合标准的案件向当事人推介人民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2)资源交流机制:法院根据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邀请参加或主持诉前或诉讼外纠纷的调解工作,并提供人员、信息、知识、装备等相关支持;推行委托调解与邀请调解制度,根据案情需要,在立案听证、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信访答疑等环节,邀请或委托中心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诉讼调解;(3)支持激励机制:中心的调解成果具有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性质,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立案前台进行快速立案,速裁组专职负责审查并迅速确认,即时结案,进一步畅通诉调快速通道;同时此类案件在诉讼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4)信息共享机制: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法院信息系统或存档案卷内的案件信息;利用座谈会、信息报送等方法,加强双方工作沟通,提早了解可能进入诉讼的纠纷情况;对于一些典型意义纠纷,有意识地在诉前或诉中邀请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并加强宣传,提高影响力与公信力;组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参加案件陪审或业务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对法律实务的处理能力。同时,我们努力加强法官能力建设。我们,每年编辑出版《激扬》院刊和《审判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选编》,给法官们提供学习、研讨的平台。每年召开一次审判理论研讨年会,法官们就审判难点、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开展法律辩论会、论文报告会、优秀裁判文书、案例的评选等活动,邀请省高院、市中院的专家法官及湘潭大学等高等院校专教授到会讲评,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升法院的文化品位。除了聘请专教授讲学外,我院法官还带课题外出考察,近几年来,为取人之长,学习全国各地兄弟法院先进经验和文化,我院法院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升级课题组、裁决文书改革课题组,审判方式改革课题小组、项目拆迁课题组曾北上京津,东进沪杭,西至四川,南下广东,到过20多家先进法院取经交流,它们成功的改革举措和管理经验很多在我院开了花,结了果。

 

 

责任编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