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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法院“软实力”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1-08-09 21:29:40 打印 字号: | |

 全面提升法院“软实力”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深刻变革和调整,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之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急于求成、方法生硬、忽视群众利益等情况,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在这种社会大变革、大调整的背景下,我们必须要提升自身的“软实力”,即立足司法本职,发挥出多方联动的协调力、科学管理的凝聚力和价值观念的吸引力,推动法院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深化,从而实现法院各方面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一、强化大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中国自古就有:“不争讼、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在中国已延续数千年,这种柔和的方式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效率上,都更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日益复杂,人民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有着独特的“软”优势。法院应发挥其能动司法作用,主动回应当下社会现实的新需求,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主体,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关键时期,更应当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下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引入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力量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将法院自身的工作机制和方式的创新融入社会矛盾化解之中,积极改进矛盾化解方法,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实现司法化解矛盾与社会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动。

一是更新司法理念,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其实质是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衡平;基本途径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矛盾化解合力;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就人民法院来讲,应该要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正确认识司法权启动的被动性与运行的主动性之间的关系,发挥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以审判工作调节社会关系,规制社会秩序。我们在工作中应把司法权定位到服务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当事人排忧解难,高度重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行全员化解、全程化解、多元化解,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履行司法职责,积极实践社会矛盾化解。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一方面,法院当然要创新履职方式,提高矛盾化解水平;另一方面,更重要,更基础的工作则是要全面履行好审判职责。要通过公正、高效、为民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并为社会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完善提供支持,担当好社会司法的管理责任。我院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下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引入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力量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范化的诉调对接程序,将非诉调解融入到审判流程管理之中,使得法院与人民调解的交流机制规范化、效率化、专门化。

三是拓展司法职能,全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司法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不告不理,不诉不立。这样固然有合理的地方,但是在社会大变革、大发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这种慢一拍的态度可能落后于党和人民对司法的要求,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调研时就指出:“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拓展审判职能是能动司法具体实践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之外,以其他方式主动为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活动,具有启动的非被动性、依据的非法定性和效力的非强制性等特点。因此,结合司法的职能和功能的定位和社会大局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出击,向前、向后、向更宽阔的领域延伸服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以多方联动的协调力代替方法生硬的强制力,凭借“软实力”化解“硬矛盾”。唯有如此,才能提振社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信心,提振人民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信心。

二、以创新审判管理为主线,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任何行业、任何组织中,管理往往是隐身在幕后的“软因素”,却又往往决定着前台工作的成败,因此管理能力与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现象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法院应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司法规范化建设为重心,大力创新审判管理,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等管理机制。坚持把实现司法功能最大化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恪守依法、适度、公正的参与原则,从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突出问题入手,使法院审判质效大幅提升,确保“软实力”最终赢得“硬效果”。

要强化审判质量监控系统。将审判质量管理的重心前移、全程履盖,实现从结果审查到行为监控、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从被动监督到主动服务的转变,形成完整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对于评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每月进行分析、讲评、通报,要求及时整改。建立法院案件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审判程序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提醒承办法官处理。对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对无剔除事由而超过一年以上未结的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将调查情况上报研究追究相应责任。经催办后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的,由党组对承办人进行诫免谈话。同时还应实行纪检监察提前介入审执环节的廉政审查制度,在办理取保候审、提前解除拘留措施、解除财产保全、发放案款时,在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审查后,纪检监察还要进行廉政审查,并询问当事人案件相关情况。注重管理的导向作用,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把“案结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工作要求,通过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计充分体现出来。

要完善审判质量评价系统。从院领导、庭室负责人、审判人员三个层面加强审判的精细化管理,完善审判质量评价系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形成内部司法职权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审判各环节间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对审判质量目标实行量化管理,逐级分解到庭室与个人,并通过评价程序,考核业绩,确定责任。建立三级判后答疑制度,对于申诉案件,先由原承办人和信访法官一起接待当事人,判后释疑,如当事人仍不满意,依次由原审判庭庭长、主管副院长接待,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建立案件回访制度,要求回访对象对法院的办案作风、办案效率、司法廉洁情况的满意度进行客观评价,了解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并将回访结果纳入到审判质量的评价体系。

要实行审判执行权与审判管理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审判管理权的内涵在于管理和监督,即享有审判管理权的法官依法对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进行直接管理或间接管理的权力。审判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制订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和调整审判工作运行机制,设置审判活动运行程序,考核案件审判和执行的质量、数量和效果等。从法院工作的总体上看,审判管理权及其行使是宏观性的,是针对法院可能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而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性工作。建立审判执行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不能简单回到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上,既要放心放手让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裁判,又要加强管理;也不能因审判管理职责不明、不清、不变导致管理权边缘化,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科学界定不同时期的管理职责,要管住影响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要害环节。同时,审判管理活动也不得干预审判执行或以管理、监督权取代审判执行权。依法管理、保障审判、管理与审判相分离应当成为审判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执行权的分离,不仅有利于审判管理的高效运作,还有利于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

三、以注重文化建设为依托,扎实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打铁还靠自身硬”,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群体的“灵魂”,是法院“软实力”集中体现,决定着法院观念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院成员的思维和判断,规定着审判决策的背景,控制着司法审判活动的道德风险,影响着法院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文化根基和浓郁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把立德立信作为加强自身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通过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培植“执法如山、公平如水”的法院文化,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群众信赖的法官队伍,共同坚守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

首先,应准确定位,确保法院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一个浓厚的文化环境对法院文化创建活动和法官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院文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确保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创新发展作为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之一,并以创新的理论指导新的文化建设实践,不断开创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境界,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境界,在“做大”的基础上不断“做强做实”,使文化建设的质量不断提高,文化的功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地发挥。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者、保障者和推进者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它是法院文化建设所依存的基础,是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我们进行法院文化建设必然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精神文化为指引和导向,使法院在推进文化建设的实践中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法院文化建设,牢牢把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动权、主导权、话语权,引导广大干警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坚决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的影响,切实端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促进人民法院更加充分有效地行使审判权。

其次,要结合实际,切实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百花齐放。如果说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准确定位回答的是要“建成什么样”法院文化的问题,具体到动态实践中即要解决的是法院文化建设“怎样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因各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进步程度、法院人员自身的条件素质、外部司法环境优良程度以及民俗文化差异等存在异同,对法院文化建设必然产生影响和钳制,为此,法院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不可能照搬照抄、机械模仿,更不能强求一律,必须结合自身条件、所处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统筹安排、循序渐进,提倡百花齐放,各领风骚,只有体现出差异性、不平衡性才能良性发展,进而才能实现共同进步、共同提高。要注重“品牌”效应,文化建设重在效果,重在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而精品、人才、效益的凸显,需要我们在法院文化建设活动载体和平台呈现出多种多样,推陈出新,以此提升法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养、陶冶法官情操、升华法院文化。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法院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以精品平台承载法院文化、展现法院文化,促进法院文化建设不断深入。在规划和实施法院各项工作的同时,将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其中,在具体工作中提升法院软实力,用软实力推动法院各项工作上台阶,使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法院管理中越来越多的方面能够代表先进水平、体现发展方向,整体工作做到党委放心、上级法院认可、人民群众满意。

 再次,要实现以人为本,注重对干警的激励作用。法院文化的精髓是重视人的价值,人的因素在审判实践和法院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营造法院文化必须以人本思想为重要准则。 “以人为本”既是一种价值取向,又是一种管理理念。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在充分体现规范作用的同时,更应注重通过发挥先进文化的功能去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体现出人本主义精神,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构建法院的价值观,构建开明、民主、理解、关心的人文环境。要“眼睛向内”,对广大干警真正给予关心,思想上给予关怀、情感上给予理解、心理上给予疏导、生活上给予温暖,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凝聚人心,使干警从内心深处切实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在统一思想、端正作风、培养习惯、激发斗志、提高工作效率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使法院文化建设向着高品位、高质量、高水平的方向持久地发展下去。

最后,要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坚持做到:一是以领导者的倡导和示范作用引领法院文化。在文化建设中,领导者首先是倡导者、宣传者,要抓住每一个机会,利用每一个场合,宣传法院文化,让法院文化精神入耳、入脑、入心。二是党组应担负起领导责任,发挥干部管理教育部门、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同时更要挖掘每名干警的主人翁精神,形成合力,使每名干警都成为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主力军。三是不断挖掘、培养、树立身边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昭示法院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巨大动力,用先进典型的人格魅力感染法院群体成员,扬清荡浊,纯正院风。四是大力提倡和鼓励学习,形成人人崇尚学习、个个锐意进取的良好风尚,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法官的科学文化认知能力。五是充分认识司法礼仪的重要性,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注意言行举止得体,做到文明司法。六是开展宣传教育、司法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推动法院形象建设,让全社会了解法院、理解法院、支持法院。

 

责任编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