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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受理农村税费收取难的纠纷?——对区人大一届三次会
  发布时间:2009-10-14 17:05:16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农村税费收取越来越难,这种现象在全国不少地区都存在。此类纠纷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呢?长沙雨花法院认为:

  (一)因征税(主要是农业税)发生争议时:1、法院不能受理税务机关的起诉和强制执行申请,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2、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收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可以受理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3、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行政相对人(纳税义务人)的起诉;对不服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法院可以受理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二)因收费(包括村提留、乡统筹费,一般称“三提”、“五统”)发生争议时,法院既不受理,也不能进行诉讼外的介入。

  选送说明:

  2000年初,长沙市雨花区人大将第1号议案《法院是否受理农村税费收不上来的纠纷》交法院办理。法院组成重点课题组,多次涂农村调查,广泛惧法律法规政策,形成了这个调查报告,并分别向黎托乡人大代表团、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一届四次会议进行了回复和报告,区人大称其为“近年来输议案质量最高、最认真负责的”,并向市人大和省人大上报。省、市人大均对该议案涉及的内容和办理的结果给予了充分肯定,省人大机关刊《人民之友》以《议案办出满分来》为题进行了报道。

  自1999以来,涉及农村统筹提留款征收的信访案件不少。2000年初,黎托乡人大代表团在雨花区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就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收取难的问题提出议案。2000年2月21日,我院收到区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建议案《法院是否受理农村税费收不上来的纠纷》后,组成了重点调研课题组,前后四次深入乡村组,听取农户和人大代表们的意见,三次到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咨询,收集了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弄清“代表要求什么”、“我们有什么认识”、“法院可以做什么”的基础上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以此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进行了报告和回复。

  一、我院对办理方案高度重视

  鉴于议案所涉及的总是较为复杂,接受议案后我院即决定:由研究室和行政庭组成联合调查组,将该议案作为2000年我院调研的重点课题之一进行调研并负责办理。联合调查组到黎托乡以座谈和走访的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和部分村民的意见,走访了湖南省减负办等主管机关。在易前院长的亲自主持下,联合调查组专门召开了研讨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形成了统一的意见。

  二、议案所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村干部和农民都反映目前黎托乡的农民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并不重,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5%;农业税一般能如数上缴,提留、统筹费多数村民也能如数上缴,征收的水平一般在50%——80%左右,但各村均有不同程度的少量的“钉子户”,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村干部普遍反映收取提留统筹工作难做,易得罪人;欠费户与村干部对立情绪较大。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我们认为最主要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由一个准行政主体向自治机构转变,其过去所拥有的一些行政职能受到削弱,如过去提留统筹的收取都是由乡、村直接从农民收入中扣缴,而现在法律、政策不允许这样做;过去村务管理上多采取行政命令式,而现在则是实行村民自治,要求村务公开,自治形式下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等等都对提留统筹的收取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我们对问题的认识

  村提留、乡统筹又叫“三提”、“五统”(“三提”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统”包括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费)。目前,黎托乡的农民负担主要是农业税和提留统筹中的防汛费、冬修费和教育附加费三类。根据《农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农民在贪污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一法定权利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缴纳税款、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法定义务,这一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我们理解,这一法律关系应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农民、村、乡都应当依法或依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发生争议的法律处理

  (一)因征收农业税发生争议的处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农业税从1985年起由原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格折征代金,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或派人驻粮库(站)收税,也可委托粮库(站)征收。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税务机关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不履行义务的税收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促使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并由税务机关自行执行,法院不能受理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二)因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发生争议的处理。根据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村提留、乡统筹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但对不自动缴纳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赋予乡、村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的的权力,只能靠多做思想教育工作、改进工作方法去完成,这主要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基于对减轻农民负担、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这一大局出发所作出的规定,或有意的不作规定,而不是立法上的疏漏。而议案所提出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此类纠纷的问题,一方面,法院主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受理找不到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从93年起就多次发出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不得参与收缴村提留、乡统筹等等工作,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关于法院干警不得从事非审判工作的通知》([1999]185号文),湖南省高院也于99年发出过相似内容的161、165号文件。今年省委、省政府就减轻农民负担作出了“七个严禁”的规定,湖南省高院也发出《关于再次重申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高法[2000]64号文件)再次重申“严格禁止抽调法院干警从严催粮要粮款、征缴税费、拆迁等非审判工作”——“严禁运用警力、警具、采取打人、抓人、关押人等非法手段收取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因此,对村提留、乡统筹的收取,我院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政策条件下,法院既不能受理,也不能进行诉讼外的介入。

  五、问题的根本解决途径及我们的建议

  (一)目前,中央正在进行的费改税的改革试点,赋予其税的强制性,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根本的途径。

  (二)应当加强农民的法制教育。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取得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对等性。向农民发包土地和收取提留、统筹费都是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情,应进行充分协商。应让农民认识到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村(包括村民小组)提留、乡(包括镇)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是农民应尽的义务,提留、统筹费是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少数不缴纳者是对其他自动缴纳者权利的侵犯。

  (三)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议,实行村务公开,对欠费农民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消除误会,重点做好“钉子户”的工作。

  (四)对征收农业税引起争议,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起诉;对不服税务保全和税务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纳税义务人(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极少数农业税的欠缴者,在用尽行政救济手段前提下,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不自动履行的,经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以取得相应的警示作用。对偷税、暴力抗税、逃避税收征缴等涉税犯罪,人民法院将依法审判,严厉打击。

  我院将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职能,以维护我区农村政治、社会、经济的大局稳定。
责任编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