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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陷落找人施救?地被压塌人被压死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09-10-14 17:03:47 打印 字号: | |
  去年年末的一个夜晚,一名江西司机驾驶超载的大货车途经长沙市郊区某家具城时,汽车左后轮将家具城停车坪前的井盖板压塌,车轮陷入空洞。司机找到附近的一家修理店,与店老板协商,达成将车拖出后给付200元报酬的协议。修理店老板带上几名帮工及千斤顶等工具来到现场,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店老板用千斤顶将车抬起来,随后钻入汽车底盘下操作。突然,支撑千斤顶的井盖板的地面再一次被压塌,汽车压在店老板身上,众人急忙将其从车下救出送往医院,但因其伤势过重而很快死亡。修理店老板的妻子以汽车超载及地面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其丈夫死亡为理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西司机和家具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此案的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此案属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一、江西司机有无责任

  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澄清以下几种观点:

  1、江西司机与修理店老板之间是否构成临时劳动合同关系。

  有一点观点认为,双方构成临时劳动关系,江西司机是雇主,修理店老板是雇工,应当作为工伤处理。笔者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最大特征是用人单位与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法律特征。而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观点既没有法律依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也不符。

  2、江西司机主观上有无过错。

  有人认为,江西司机是一名专业汽车驾驶员,长期从事长途运输,应当具有丰富的驾驶和修理经验。事故发生后,它应当预见到修理店老板采取不当措施可能引起的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例如向有起吊设备的专业汽车修理厂求教。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悖常理。作为一名专业司机,驾驶经验可以说是丰富的,但修理经验却不一定很丰富,要求江西司机预见修车风险过于苛刻。特别是江西司机是一名外地司机,对当地的情况并不熟悉,包括对塌陷处的地质情况不熟悉,无从判断风险。倒是每一个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的正常反映就是尽快救车,一方面可以避免耽误行程,另一方面可以尽量降低车辆、贷物被抢被盗的风险。因此,江西司机没有主观上的错误。

  3、江西司机所驾货车超载的问题。

  原告认为,江西司机说驾货车超大型载是引起事帮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货车超大型载与井盖板被压塌确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与修理店老板的死亡却没有因果关系。其理由在于,汽车在平常状态下全部重量分布在多个车轮上,单位压强比较小。当汽车被用千斤顶顶起后,千斤顶底座的压强大大高于车轮的压强,此时的情况与汽车在平常状态下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汽车超载不是导致修理店老板死亡的直接原因。

  4、江西司机与修理店老板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江西司机与修理店老板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定作成果、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修理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本案中,江西司机向修理店老板寻求帮助的行为应当视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的承诺,双方就报酬问题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家具城有无责任

  本案中的井盖板由家具城修建,家具城没有报建证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那么家具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家具城不应当承担修理店老板致死的民事责任,而只应当承担违法建设的行政责任。其理由为家具城没有按照法定的建设标准修建发生事故的井盖板,造成江西司机的货车被陷,所应承担的也不过是江西司机的损失,与修理店老板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三、修理店老板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故发生后,汽车本身已经处于一种高度危险的状态,对其进行的相关操作必须高度谨慎,绝对不能一味蛮干。修理店老板没有从事汽车维修的资质证书,不仅应当承担非法经营的行政责任,同时也说明他的修理技术不被合法认可,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他自己最终死亡的结果即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但修理店老板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当推断地面是极不牢固的,随时都有可能再次塌陷,从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正因为修理店老板主观上的过于轻信或者疏忽大意,在没有绝对安全保证的情况下就进入汽车底盘下操作,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四、公平责任的问题

  有人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处理。笔者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受害人遭受到重大损失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在本案中,致害人与受害人为同一人,受害人有明显过错,不符合当事人都无过错的要求。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