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作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一直存在并发展着。无论属于何种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妇女都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有调查表明,中国的家庭暴力在上世纪 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而家庭暴力的施虐者也正呈现“高智商”的趋势。在33.9%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知识分子至少占了四分之一。 再根据我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且施暴者多为男性。目前法院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前不久在全国各地热播的以反映家庭暴力为题材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讲话》,更引起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普遍关注。 作为一名女性,笔者在感到愤慨的同时也对家庭暴力这一现象进行了沉重的思考,就此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关键词:暴力、隐私、自诉案件、法律援助、调解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文仅谈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审理此类案件的有关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往往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常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3、行为的隐蔽性。一方面,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即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一般外人难以知晓。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受害者都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不因此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禁止家庭暴力”载入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笔者通过就2002年至2004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进行统计与分析,发现在最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成上升趋势。相对于一个日益文明现代的社会环境,家庭暴力却一直顽固地保存着其强劲的生命力,那么,它赖以生存的条件是什么呢?笔者以为这当中既有婚姻当事人自身造成的,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以及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带来的原因。
一、首先是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婚姻基础较差。部分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的基础不牢。有的夫妻婚后面对新的家庭生活,彼此之间缺乏尊重和沟通交流,当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智,在争执中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例如吴X丽诉张X强离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认识不到二个月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各自缺点逐渐暴露,并缺乏沟通交流,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张X强稍不如意便对吴X丽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吴X丽诉至法院要求结束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
封建夫权思想根深蒂固。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这种传统的封建思想在今天仍大有市场,对某些丈夫来说,妻子是自己的从属物,必须“唯我是从”。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大男子主义,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辱骂甚至是拳脚相向,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而出于同样的原因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总是习惯于委曲求全,“打脱牙齿往肚里吞”,忍气吞声,默默忍受,不敢理直气状地进行反抗,以此来图得家庭的维系。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势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
法制意识、权利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但是,由于地区差异和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还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受到各种制约,还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于是,个别使受虐妇女由于自信和自尊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长期在这种暴力阴影下,人格发生扭曲,最后竟产生了以暴力反抗暴力的想法,妄图以此解脱自己的苦难,而触犯法律。笔者希望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要求同男性处于平等地位的呼声将会越来越高,广大女性应该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尤其是当“禁止家庭暴力”载入新婚姻法后,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
二、其次是来自外界各方面的原因
1、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女性的独立首先是取得经济上的独立。”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经济和社会地位强势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对象,且大都逆来顺受。据调查,夫妻之间一般是丈夫的收入较高,而女性相对男性而言,其就业机会少,就业范围窄,收入也较低。尤其是在农村以及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主要是靠男劳动力养家,妇女甚至将婚姻当作唯一依靠,义夫心理很强。这也就使得家庭暴力在一些家庭中“合理合法”地长期存在。
2、社会不良风气是导致涉暴引发离婚案件的外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腐朽思想与陋习不同程度地波及着婚姻和家庭。债台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养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家庭暴力,施暴者为达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3、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其隐蔽性决定了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让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再则有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无计可施。另外,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如何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大力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伦理道德观念,提高婚姻质量,改善家庭关系,形成男女平等、人人相爱、家家和睦的文明风尚,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其次,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要慎重对待婚姻,不要在无感情基础可言下草率结婚;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问题,要共同理性地面对并心平气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与意见,不能动辄就互相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事态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后,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求救,或请求相关部门如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的介入,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2、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社会各界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3、构建体系,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要通过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也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4、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5、公正执法,强化司法机关。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必要时,审判机关可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
6、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为此,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其中应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有效的法律屏障。
7、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时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
总之,家庭暴力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尤其是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制止家庭暴力,唯有如此,才能保护妇女们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平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