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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借用回告制度的设想
  发布时间:2009-10-14 16:39:45 打印 字号: | |
  摘 要:一些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听任其权益受到不该有的侵害,一些当事人对于法律诉讼程序的不了解而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是什么在侵蚀我们的法治肌体?如何在立法、认法、执法、护法、变法等环节上得到人们的自觉认同?笔者就此提出粗略的形式上的设想。

   关键词:诉讼程序 回告制度 设想 释明权

转入立案庭工作一段时间后?耳目所及之处多是当事人?接触得多了?发现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笔者有所感故成此文。

   一、望:是什么让当事人不知所从?

   某日,一名旧友来到立案大厅,环顾四周后,突然冒出一句:“你们这里就象菜市场”。笔者听在耳里,嘴上虽然没有回话,其实心里有了很深的认同感,同时也在分析当事人到法院来聚集在立案大厅都在干什么呢?某日上午突发奇想粗略的做了一个奇怪的统计,表格如下:

   由上面的统计可以看出很多时候当事人到了法院不知道如何立案,又不知道自己的案件由谁负责,进展如何,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结案,茫然如在深海中的溺水者。是什么让当事人不知所从呢?又是什么让本应严肃井然有序的立案大厅如此失去章法呢?笔者不才,窃以为是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失去了指示道路的标志,在诉讼过程中缺失了透明和明白的执法部分。

   二、闻:有什么让诉讼双方走出茫然呢?

   法律是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不能因为一些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听任其权益受到不该有的侵害,不能因为一些人对于法律诉讼程序的不了解而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对于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主体,法院和法官必须给于一定的法律解释和帮助引导,使其认识到自身合法享有的法律权利。笔者窃认为:法治的根本?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守法和执法问题;守法与执法的根本,不是知法与懂法的问题?而是认法和服法的问题;认法和服法,不是靠形式主义的宣传,要让全民在心理深层认同,所以法律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在立法、认法、执法、护法、变法等环节上是否得到了人们的自觉认同,这种自觉认同又怎么来呢,民诉法中的释明权的规定就是一个让人们自觉认同的好方法,也是让胜败皆服的好方法。

   三、问:是什么让法院行使释明权可有可无?

   笔者认为在当前法院行使释明权中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及表现,让法院行使释明权变得可有可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了释明义务。释明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法院的一项义务。在法国对释明权作出了有关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为解决争讼所必要的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法官认为对解决争讼是必要的话,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他们对法律根据的说明。”在我国关于释明权的最初规定,一般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关于人民法院向起诉的当事人告知案件的主管、管辖等情况的规定。继而是199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发布的一系列“若干规定”,这些主要是对庭审中审判人员通过询问、提醒、制止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规定。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法官具有释明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证据规定》,2003年发布的《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了法官的几种释明权。从我国对法官释明权的立法规定上看,笔者认为,法官释明权既是法官,也是法院的一项义务。个别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法院居中裁判的含义,认为起诉、举证等各个诉讼环节都是当事人的事,就不给当事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指导了。

  2、释明权的行使形同虚设。有些审判人员在行使释明权时,只注重形式,不讲究实际效果,无法发挥释明权的应有作用。如在立案时虽给当事人发放了举证通知书,但不指导当事人认真阅读理解,造成一部分当事人在举证时,仍不能按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申请鉴定等,导致案件因此而败诉。

  3、释明权的行使不当。有的认定案件事实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必要的询问,就直接予以认定,甚至有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是在法庭上质证,不做认证,对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不置可否;有的裁判文书只叙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对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不进行论证条讲述理由,或者论述不清、说理不明,使当事人只知裁判结果而不明理由。

  很多时候我们总在抱怨当事人听不进你为他好的话,释明权不好行使,笔者有同感,但是李敖在北大演讲的时候告诉北大学子说,就是你要说,说别人能够听得进去的,中国有句老话,情于真,而词于巧,情拿出来是真的,可是词于巧,表达这些感情和事实的时候要讲求事实,要用巧的词来说真情。和当事人说话也是如此。

   四、诊:在诉讼程序中借用回告制度适度使用了释明权

   回告制度来自于警务制度,实际上就是让民警必须主动找报案人汇报工作进度。一方面体现了为民服务的宗旨,让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尽量做到准确、适度、及时、公开;另一方面通过回告,主动陈述破案的困难、告知应该享有的权利,带来了理解和认同。

   笔者认为在诉讼程序中借用警务制度中的回告制度,通过以下这个《诉讼告知单》,同样会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为树立公正公开公平司法带来新的气息。  

   在受理阶段,发出此两联式《诉讼告知单》,案卷中存放一联,当事人手持一联,在每个诉讼阶段都由上一个阶段的法官填写好,让当事人明白下个环节是什么,怎么办,该询问谁,而法官则可以在每个环节适度用于释明权,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此为笔者的一点浅见,不当之处还望各位指正。

(本文获院第八届审判理论研讨年会论文优秀奖)
责任编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