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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人性——兼对孤独司法论的评判
  发布时间:2009-10-14 16:27:06 打印 字号: | |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和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藩篱。千百年来,人们即赋于其深沉的寄托,现实的苦难希求公正的司法带给人们幸福的理想天国。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其说是人对自身价值的彰显,不如说是对人对自身终极命运的关怀。遗憾的是,司法公正仍是人类有限理性中一个无限接近又无法企及的目标。掀开人类法律思想史和司法实践史的画卷,公正司法依旧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话题,它令人殚精竭虑,却又令人扼腕叹息,迄今为止,浩如烟海的法律文献无法对其提供一个圆满的答案,可以说,它始终将是人类法律生活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司法有其宿命的困惑。当人们摆脱机械司法主义的纠缠,充分强调司法者的能动性时,便陷入一种无法自拔的泥潭之中。司法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由裁量?其衡平的标准是否值得怀疑?为解决法之确定性与社会生活丰富多变性的二元冲突,司法者应具备怎样的人性人品等等,无不发人幽思。纵观古今思想视域,寻求公正司法的路径大致有两条:一条是在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下,以制度理性的完善来约束司法者的私欲,希通过健全外部的制度环境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其中亦不乏用严刑竣法来保证吏治和司法的清正廉明,如明代朱元璋推行的“剥皮实草”刑罚即是酷例。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内外出台的反腐倡廉的制度网络也是这种观念的产物。另外,则是一条在人性本善的假设前提下寻求公正司法之路,这条路径强调司法者的个人道德品格,希司法者通过强化道德自律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从而实现司法活动的公正。这两种路径选择实际上与“法治”“德治”的人性论基础如出一辙。而近代以降,国人的法律思想总是徘徊于西方与本土传统之间。历经欧风美雨的“法律移植”论后,面对制度王国与之俱来的先天性缺陷,对传统的留恋,对道德的厚爱和德治的憧憬,又涌上人们的心头。近期流行的“孤独司法论”即属于后者。

  问题在于,制度理性和人的道德自律均有其致命的缺陷。就制度而言,因其伦理基础的可无穷追问性,它无法在合法性上得到融通的、自洽的论证。任何现存的法律制度只是一种具体人群、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的评价符号,它无法获得永时性、元命题式的合理性根据,也不具有普适性。就司法公正的任何制度创制本身都存在合理性问题,我国现阶段大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立法以及形形色色的规范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危机。而且制度作为实践理性,它只是一个过程,现行的规章制度可以告诉我们的方位,我们的处境和经纬度,但夜晚遮风挡雨的客栈毕竟不是旅行的目的地。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天明还得出发。本性流变的外在规范无法担当对司法的价值评判重任。何况任何制度都是需要人为的制度,倘放弃对司法者本身因素的思考,任何制度都有可能成为写在羊皮纸上的公正讫语。对制度理性的崇拜是近代宪政运动以来萦绕国人心中不变的镇痛剂,从救亡图存到改革开放,从“宪政救国论”到“法律移植论”,制度文明仿佛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极其讽刺意味的是,日益增多的制度措施并未根治中国社会的痼疾?亦未能带来世风的清明。单纯依靠制度来防范司法腐败,不啻于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制度司法寻求公正只会是司法的一个基本神话。

  中国的道德自律思想源远流长,对司法者的道德欲求极为慰贴国人的人心。儒家提供的“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路径至今仍蕴含于国人的心灵深处,“清官情结”仍是民间社会不言的表白,法官的道德品性和人格魅力至今仍是人们所津津乐道的话题。司法做为太阳底下最公正的职业,其从业者的人格素质,社会阅历和能力才干俱要有相当的要求,老百姓对法官的人品评点本无可厚非。问题只是,中国人几千年的“清官”期待为何只是一枕黄粱?道德自律的魅力为何抵御不了名利场上的诱惑?我们都知道,法官是人而非神,他须食人间烟火,须养家糊口,他有七情六欲,亦有喜怒哀乐,身处尘世间,俱摆脱不了社会对其的种种束缚和诱惑。对法官过高的道德欲求乃是扼杀法官为人的天性,而且对其要求超于现实,其结果必致虚假,司法公正也就变成了皇帝的新衣。尽管我们希望法官更多的善,但我们只能保障其不为恶,这才是司法的人性论基础。对现实的逾越,超过必要的限度,便是美妙的乌托邦,柏拉图的“哲学王”理想不也是让位于世俗的“法治”?

  对人格善的追求,不仅是法官,也是社会每个个体的义务。对精神境界的追求和享受是人之为人及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金钱拜物教”导致的物欲横流尽管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但这种动力不可以牺牲社会道德做为代价,社会每个个体都负有铁肩担道义的责任。当人类永远处于一个不断异化的悖论语境当中,法官同样摆脱不了为人之悲哀,生活之不顺?在困顿中推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正义,司法职业本身即带有飞蛾扑灯般的悲壮。司法就其根本而言,是一种善的事业,对弱者的同情,对不公平的矫正,对社会矛盾乱麻的清理,无一不体现伦理的善。但司法又是生活的,司法者每天面对的是法律的生活,对社会精细入微的体察,对人性人情的洞明,乃是公正司法的判断基础。精深的法律底蕴、丰富的生活阅历是公正司法的不二法门,很难想象超然世外的法官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很难想象孤独的法官能深刻地体味尘世的复杂和能以一种悲天悯人的襟怀看待法网中的芸芸众生。古人云,“大善如水”。水有形而无常形,人至善而无常境。法官的善是社会一般的善,而非超俗的美,更非孤独的善。孤独求善只是“出世”时的“小隐”,而法官的至善则须“大隐”隐于闹市。司法的最高境界应是平和下的正义,对普天下民众不无二致的人情关怀。而法官的最高境界只是平实的司法,只须忠实于法律,忠实于职业道德,忠实于生活,而非刻意于孤独中思接八方、魂游太虚,才能觅取虚幻的善境。

  当社会对公正司法给予极高的期盼,法官往往承受了过多的重负。手持法律天平的人同样需要法律的关怀,法律要其超脱,他又不可能超脱。从法理上讲,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代表,是整个国家专政机构上的一个链条。按照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分野的路径,法官既非社会的,亦非民间私人的,他只能以法律和国家利益为圭皋,当代中国对司法和法官中立、独立理念的盲从,既泯灭了司法的阶级属性,也漠视了法官的尴尬处境。试观人类社会的司法实践史,哪一位法官不在维护某个国家的利益?哪一位法官不在维护某个阶级的利益?法官的局部超脱只能是相对有限的超脱,国家司法的本质注定了法官的非超脱性和特定的利益属性。尽管他不应当为自己谋私利,但其活动中内敛的利益属性总会有相应的归宿载体。当我们撩开西方所谓独立、公正的司法面纱,就会发现公正背后的实质反差。西方的形式法治和公正司法能否解决贪富差距问题?能否解决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能否解决政治欺诈等根本性的人权关怀问题?无视社会不公和下层人民的疾苦,沾沾自喜于形式独立的西方法官,难道真正是上帝的法官?司法毕竟是世俗的,是现实中利益冲突和协调的产物。法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国家介入社会利益冲突的斡旋者和裁判人,真正完全的司法和法官独立与中立也许只在彼岸世界的大同国。在现行宪政体制下,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只可能是一种形式理念,是民众对强势力量干预司法不满的一种思想反馈话语。法律和现实的困惑,公正与效率的矛盾等等已给予我们法官太多的羁绊。如再要其孤独地超脱,谁能为他打碎身上的枷锁,法律又要如何体现对他的人情关怀?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晴雨表。对社会公正的探索和追求不失为解决司法公正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制度的完善,对法官人格力量的追求,对苏格拉底式殉法精神的倡导,尽管是促进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但在寻求司法公正的根本操作途径上,我们在深刻剖析司法的人性之余,尤须冷峻地分析司法的社会环境。制度重于外防,道德凭籍人心,二者有助于公正,但司法公正的实现更在司法之外。当人们将公平正义唯求助于法官和司法之时,那不仅是法律和司法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剧。孤独也许是一种镜花水月般的美,是文人墨客与生俱来的心灵感悟,是得道高僧修来的禅境,但它不是司法公正的守门神。法律是世俗生活的结晶,司法和法官从来就是联系法律和社会现实生活的桥梁,惧怕生活、逃离尘世的法官并不能带来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福音。司法不能孤独,法官也最忌孤独。

  当我们从制度理性和人性完善的理想天国返回到世俗人间时候,我们应该庆幸于人间的选择,哪怕是最庸俗、最龌龊的司法不公?也能启导我们寻找公正司法的社会渊源。于广袤的社会生活中观照司法公正,便少了些许对法官的苛求,多一份对正义守护人的关怀。幻想法官通过自虐式的孤独修练以臻司法公正之境,无异于缘木求鱼。于是,怀着对公正司法的虔诚,我们只能奉上这句话?

  法官,你无须孤独!

(此文获长沙市法院“星沙杯”有奖征文三等奖)
责任编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