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遵从的基础,公信力的强弱是人民法院发挥主体作用以及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任重而道远。我认为,首要的任务是要构建司法者和被司法者的司法互信关系。因为,一个权威有效的司法机构是建立在人民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信”是社会关系的粘结剂,是社会秩序的必需品。罗曼指出,信任是为了简化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没有一定的信任,人类就不可能存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通常人与人之间总是先有信任,然后开始合作,信任是合作的媒介,是合作的润滑剂。司法互信关系是司法者与当事人双向互动中形成的一种互相认可、互相接受、互相信赖的良性关系,而其关键是“真诚”,这里包括对审判事业的真诚,对人民利益的真诚,惟有真诚,才能互信。理想的司法互信关系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充分相信群众,理解群众,不断增强为民意识,自觉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的具体行为能够认可和接受,对法律本身、对司法者、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都予以充分的信赖。在我看来,良好的司法互信关系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良好的司法互信关系的必然体现。
今年以来,我院在大学习、大讨论中,把构建司法互信关系作为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每一件案件的审理、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每一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与构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互信关系结合起来,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今年上半年,湖南省政法委委托民意调查机构对全省基层法院法官形象社会公众评价进行问卷调查,我院法官的公正廉洁评价、办案效率评价和服务态度评价指数都在长沙市地区排名第一。“金杯银杯不如老百信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信的夸奖”,这是我院继获得“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称号后获得的又一殊荣。
一、准确定位司法职能。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定位法院的司法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识到,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新的形势,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在保持司法被动性的同时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保持司法中立性的同时强调司法的服务功能,在保持司法的稳定性的同时强调司法的与时俱进,在保持司法专业性的同时坚持走司法的群众路线。更新服务理念,变“不告不理”的消极司法为司法服务功能前置的能动司法,将法院工作放在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上半年,我们组织资深法官深入到全区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对束缚经济发展的项目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进行系统分析,撰写了《当前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和解决建议》的专项调研报告,从法治的角度,就当前我区农村土地补偿费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拆迁和城市旧城改造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区委政府提供了决策参考。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我院主动提供诉前法律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上门对拆迁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这样,减少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另一方面为推动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了和谐的环境。
二、改革司法运行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着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此,我院充分考虑到司法的群众性和社会性,积极促使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改革,使广大民众与人民法院共享改革成果。一是实行公开审判、立案听证、执行听证和申诉听证制度,将审判、执行活动的全过程向社会进行全面、彻底的公开,并对当事人进行善意、负责任的诉讼指导和司法释明,用群众看得清、听得懂的通俗语言加强裁判文书的分析与说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二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数量和范围,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今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我院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90%以上。三是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畅通当事人举报与信访申诉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表达权和监督权。四是建立和完善和谐司法机制,提出了“把方便让给群众,把不便留给自己”的理念,推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预约开庭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给予确有困难的诉讼群众和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注和帮助,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司法的民主性、公开性及对民生的关怀,促进互信关系的建立。
三、注重司法审判效果。理想的司法审判效果意味着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共同需求,意味着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承认,个体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差别的,法官处理案件,既要充分尊重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又要采信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还要遵循法律规则,必须在三者当中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我们认为,加大调解力度,促进案结事了是兼顾个体需求、社会需求和法律需求的有效途径。今年我院在对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的考评中,加大了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涉诉信访率、自动履行与和解执结率的考核权重。上半年民事案件共调解和撤诉结案654件,调撤率达65.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6%。在坚持“民事案件多调解、行政案件多协调、执行案件多和解”的基础上,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入诉前程序,形成了以司法调解为后盾,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积极参予的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体系。通过调解机制的作用,使当事人对个案的处理达成共识,使社会对司法行为接受并认同,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今年4月1日,中央政法委组织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等八大新闻媒体对我院“三调联动”工作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对我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赞许。
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实现司法互信关系,法官是桥梁和纽带,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人民群众期盼法治政府,在法治政府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法官是一个社会管理人的角色,其职业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代表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法官肩负着崇高的历史使命,必须引导法官从社会发展、角色责任的角度树立崇高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意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人格魅力,通过当事人对法官人格的信任来带动对法院执法的信任,从而树立司法权威。第一,树立法官亲民形象。牢固树立亲民观念和人性化司法理念,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做到心中装着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第二,强化法官的群众观点。今年上半年,我院开展了一次“百名法官进社区”活动,组织全院法官深入基层,求智于民,问策于众,了解社会,体察民情,进而精通人情事理,熟知风俗习惯,把握社情民意,使司法裁判结果实现情、理、法的高度统一。第三,维护法官清廉形象。我院独创了纪检监察适时介入审执工作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环节,如提前解除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执行案款及案物的发放等环节进行廉政审查,确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坚持廉政监督卡制度,对每一起案件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把民主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院已经保持了二十一年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纪录。
总之,我们认为,司法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司法者与其对象的相互信任之上的,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为之努力,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一定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