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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09-10-13 10:17:4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身份证复印件。

  2、侵害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人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承认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

  3、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收入及有否扣发其收入的证明;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确需专人护理的证据。

  4、财物受到侵害的,应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用等证据材料。

  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致害产品的供应者或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及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6、提供能证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要证明的问题、证据保管单位和部门、证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责任编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