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证明)。
2、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或契约的协议,无书面合同的,应提供能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的凭据。
4、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5、提供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6、因房屋价格发生争议的,提供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等证明材料。
7、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8、出卖出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9、公买私房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机关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条件。
10买卖农村房屋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表示同意的证明材料。
11、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
12、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要证明的问题、证据保管单位和部门、证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