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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发布时间:2009-10-13 10:07:5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证明)。

  2、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明材料。属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等证明材料。

  4、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5、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6、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7、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8、属强制拆迁的,提供有关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要证明的问题、证据保管单位和部门、证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责任编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网